宪法系列之三:国会受限的权力
这是一个伟大的实验。像任何实验一样,没人知道它是否会成功。但它成功了。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
这是美国宪法的开篇词。如今我们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但在当时,这些话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如果你认为这种说法有些夸张,不妨想想:
在此之前,从未有过任何政府是基于一份为人民撰写并经人民批准的文件而建立的。
因此,我们可以完全理解,为什么宪法的第一项内容就是关于立法机构的规定。立法机构是政府中最直接、最负责任的分支。
这就是宪法第一条。
它分为十个部分。
第1节创立了一个两院制立法机构,也就是由两个独立实体组成的立法机构:众议院和参议院。这立即表明了宪法的主题:这将是一个权力既受限制又被分享的政府。
第2节描述了如何选举众议院成员。要参选,你必须是公民,居住在你所代表的州,并且至少25岁。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视但在当时非常惊人的特点:几乎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国会候选人。平民可以成为政治家,这是美国的一项创新。
第2节还规定了谁可以投票以及如何划分国会选区。
选区划分“应通过将所有自由人的总数加上……以及所有其他人的五分之三来确定。”
这里的“其他人”当然指的是奴隶。值得注意的是,“奴隶”一词并未在宪法中出现。制宪者出于两个原因将其排除在外。首先,他们意识到在一份全是关于自由的文件中,这个词不太合适。其次,他们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奴隶制会逐渐消失。
但奴隶制在制宪者的时代确实存在,所以必须加以处理。
北方的废奴主义者——那些主张废除奴隶制的人——认为根本不应计算奴隶。为什么?因为如果计算奴隶,南方奴隶州的人口将会增加,从而减少反奴隶制北方的政治影响力。
当然,南方各州希望他们的奴隶被完全计算在内,也就是按五分之五计算,这样奴隶州的人口会更多,在众议院中给予南方更多权力。
经过激烈辩论,最终达成了“三五妥协”。这个妥协规定,在计算人口时,每个奴隶按五分之三的比例计算。双方都不完全满意。但国家保持了统一并制定了宪法——这绝非小事。
第3节涉及第二个立法机构,即参议院。众议院成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任期两年,而参议员任期六年,由各州政府选出。
人口多的州比人口少的州有更多众议员,但每个州都有相同数量的参议员——两名。这给予了各州平等的立法权力份额。参议员的最低年龄要求设定为30岁。
第4、5和6节确立了基本的运作规则:国会何时开会,什么构成法定人数,如何处理行为不端的议员等。
第7节规定了立法程序。一项法案必须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同意才能成为法律。总统也参与这个过程。他可以否决立法。然而,他的否决可以被国会两院三分之二的投票推翻。
通过法律——本质上是对自由的限制——不应该是一件容易的事。除非有压倒性的支持,它应该是困难的。
第8节列出了立法机构的许多责任,如建立和装备武装部队、铸币和管理州际贸易。其中可能最重要的责任是税收和支出条款,该条款允许国会征税并为国防和一般福利支出。
第9和第10节,几乎作为第8节的平衡,列出了一系列政府限制。没有审判就不能定罪。法律不能追溯既往。除非在入侵或叛乱的情况下,或当公共安全需要时,不得暂停人身保护令(即被警察逮捕时有权见法官的权利)。
制宪者理解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权力,但他们也深知,没有明确的制衡,这种权力可能——而且很可能——会变得专制。
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不会轻易威胁我们言论、集会、信仰和自卫的基本权利。
这是一个伟大的实验。像任何实验一样,没人知道它是否会成功。
但它成功了。